不少港人赴歐旅行時曾遭遇航班超賣、被拒絕登機,卻不知道原來可依歐盟法規 EU261/2004 向航空公司索取最高 €600(約HK$5,454)的固定賠償,且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即可自行申請。
超賣並非例外,法規訂明旅客有權索償
歐盟於2004年頒佈 Regulation (EC) No 261/2004,保障乘客在遭遇超賣(overbooking)、航班取消或嚴重延誤時的合法權益。超賣是航空公司的常見商業操作,即刻意售出多於座位數量的機票,以降低空座損失。當持有效機票的旅客按時抵達登機口後遭到拒絕登機,即構成「非自願性拒絕登機」(Involuntary Denied Boarding),航空公司依法必須支付固定現金賠償,不得僅以改期安排替代。
按航程距離分三級,港歐長途最高獲€600
賠償金額按航程距離劃分為三級:
- 1,500公里以內的短途航班:€250(約HK$2,273)
- 1,500至3,500公里的中途航班:€400(約HK$3,636)
- 3,500公里以上的長途航班:€600(約HK$5,454)
由香港飛往歐洲各主要城市的航程普遍超過9,000公里,適用最高級別的€600(約HK$5,454)賠償。此外,在等候改期航班期間,航空公司亦須提供餐飲、兩次免費致電或發送電郵的機會;若需過夜,更須安排酒店住宿及機場接送,費用由航空公司全數承擔。
哪些航班受保障?
根據歐盟法規,若因航班超賣被拒登機,可依法索償最高€600(約HK$5,454)的固定賠償,賠償金額按航程距離分級。
從歐盟機場出發的航班不論航空公司國籍均受保障。從香港出發則僅限歐盟國籍航空,例如漢莎、法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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