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21 歲女子於香港國際機場準備出境前往英國時,手提行李被發現藏有一枝懷疑胡椒噴霧,因涉嫌管有槍械被捕。
一名21歲女子近日在香港國際機場出境期間,被保安人員於其手提行李中搜出違禁品。機場警區接報後封鎖現場調查,初步證實該行李內藏有一枝懷疑胡椒噴霧。該女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38 章《火器及彈藥條例》被捕,目前已獲准保釋候查,案件由機場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
機場違禁品罪行頻發
警方表示,自去年底平安夜至今,機場已錄得數宗出境旅客攜帶違禁品的個案。不少旅客因不同原因攜帶違禁品,當中最常見的包括:
胡椒噴霧
伸縮棍
鐵蓮花(指節銅套)
根據香港法例,不論相關物品存放在寄艙行李還是手提行李,一經發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五年。
盤點香港機場常見違禁品清單
為免墮入法網,出發前應仔細檢查行李。以下為香港國際機場常見的違禁物品分類:
攻擊性武器:鐵蓮花、伸縮棍、重力刀、彈簧刀、飛鏢等。
槍械及彈藥:仿真槍、胡椒噴霧、電擊槍、催淚煙霧彈。
危險品:易燃液體、壓縮氣體(如打火機燃料)、腐蝕性物質。
另類吸煙產品:電子煙、加熱煙及相關煙油(香港已全面禁止入口及管有)。
甲:違禁物品 - 寄艙行李
爆炸物、可燃物質和裝置、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或可燃物質、裝置或物品,包括:
- *彈藥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 煙火品,包括:煙花
- 產生煙霧的罐或彈藥筒
- 炸藥、火藥及塑膠炸藥
*倘若乘客(於香港)合法擁有彈藥,可直接聯絡航空公司安排以寄艙行李形式付運,唯有關安排須遵守1995年飛航(香港)令及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指南文件Doc 9284載列之條款。
乙:違禁物品 - 手提行李
第一類 爆炸物及可燃物質和其他部件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爆炸物和可燃物質以及其他部件,如雷管、點火器和輔助物品(如可燃物裝置),包括:
- 彈藥
- 起爆管
- 雷管及引信
- 複製或仿製爆炸裝置
- 地雷、手榴彈及其他軍用爆炸品
- 煙火品,包括:煙花、派對紙花炮、玩具槍火藥帽
- 產生煙霧的罐或彈藥筒
- 炸藥、火藥及塑膠炸藥
第二類 槍支、火器及眩暈裝置
經設計以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槍支、火器和其他裝置或能使人誤會為該等裝置的物品,包括火器和彈藥的組件及武器(如立體打印物品)。這些裝置包括:
- 所有類型的火器,包括:手槍、左輪手槍、步槍、獵槍
- 玩具槍、能使人誤會為真正武器的複製及仿製火器,例如:槍式打火機
- 火器的零備件,但不包括瞄準鏡
- 壓縮氣槍,包括:手槍、彈丸槍、步槍及滾珠槍
- 信號槍及發令槍
- 電擊和簡易裝置,例如:電擊裝置(包括但不限於電槍、電擊短棒)以及動物電擊器及動物屠宰器
第三類 化學物質
化學物質,如:
- 使人喪失活動能力及機能的化學品、氣體及噴劑,例如:梅斯催淚氣體、胡椒或辣椒噴劑、酸性噴劑、驅除動物噴劑及催淚氣體
- 混合後會產生反應(自燃反應)從而造成危害的化學品
- 可對生命和財產造成危害的化學品
第四類 附有尖角或銳邊的物品及可發射射彈的裝置
可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附有尖角或銳邊的物品及可發射射彈的裝置,包括:
- 為砍切而設計的物品,例如:斧頭、短柄小斧(太平斧)及切肉刀
- 冰鎬及碎冰錐
- 溜冰鞋
- 剃刀刀片、開放式剃刀(刀片置於卡糟中的安全型或用後即棄的剃鬚刀除外)、多功能小刀及開箱刀
- 弓、弩及箭
- 獵魚槍及刺槍
- 彈弓及彈弩
- 可鎖定摺疊刀或彈簧摺刀,不論該刀的刀刃長短
- 由金屬或任何其他強度足以可能被用作武器之材料製成的刀具(圓形鈍頭的刀具除外),不論該刀具的刀刃長短
- 由支點開始量度的刀刃長度超過6 厘米的剪刀
- 有尖角或銳邊的武術器械
- 劍及軍刀
- 飛鏢
- 滑雪手杖
第五類 工具
可造成人身嚴重受傷或威脅航空器安全的工具,包括:
- 橇棍
- 鑽及鑽頭,包括便攜式無線電鑽
- 附有刀刃或附有長度大於6 厘米的軸杆並能被用作武器的工具,例如:螺絲批及鑿
- 鋸,包括便攜式無線電鋸
- 噴燈
- 螺栓槍及打釘機(俗稱「釘槍」)
- 錘子
- 鉗子
- 扳手/扳鉗(俗稱「士巴拿」)
第六類 鈍器
當被用作襲擊時,能造成人身嚴重受傷的鈍器,包括:
- 棒球和壘球棒
- 桌球球桿
- 板球球拍、曲棍球球桿及棍網球球桿
- 高爾夫球球桿
- 棍及短棒,例如:警棍、包革金屬警棍及美式警棍
- 武術器械,包括:指節套、棍棒、短彈簧棍(cosh)、帶枷棍具、雙節棍、鑰匙短棒(kubotan)、庫巴桑(kubasa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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